推进实施燃煤锅炉超低排放,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生态环境?;ご蠡岵渴穑岢志?、科学、依法治污,坚持源头防控、过程管控和末端治理系统提升,有效提高燃煤锅炉全工序、全流程大气污染治理水平,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推动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促进空气 质量持续改善,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改造范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具体范围见附 1)保留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65蒸吨/小时及以上的燃煤锅炉(含以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等为燃料的锅炉),以及全国燃煤自备电厂。主要目标:到2025年底前,重点区域燃煤锅炉及自备电厂基本完成有组织、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其他地区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 60%完成有组织超低排放改造;自备电厂基本完成有组织、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到2028年底前,重点区域煤炭年运输量10万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使用企业基本完成清洁运输改造;自备电厂基本完成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其他地区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80%完成有组织、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煤炭年运输量50万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使用企业基本完成清洁运输改造;80%自备电厂完成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
燃煤锅炉及自备电厂超低排放是指生产环节(热力生产单元、储运和制备单元等)的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无组织排放及运输过程达到超低排放要求。控制指标和措施要求如下。
严格控制新增。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重点区域原则上不再新建除集中供暖外的燃煤锅炉,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新建燃煤锅炉按照超低排放要求建设,供电煤耗和供热热效率达到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水平。
积极开展燃煤锅炉关停整合。加快热力管网建设,依托电厂、大型工业企业开展远距离供热示范,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 炉和散煤。充分发挥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能力,对其供热能力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小热电机组进行关停或整合。到2025年,细颗粒物(PM2.5)未达标城市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重点区域全域以及东北地区、天山北坡城市群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列入淘汰退出计划的燃煤锅炉和自备电厂不再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强化源头控制,优先选用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低硫分、低灰分燃料,推广使用低氮燃烧器、炉膛整体空气分级燃烧、烟气再循环等低氮燃烧技术。因厂制宜选择成熟适用的治理工艺,脱硫优先采用石灰/石灰石-石膏脱硫等高效技术;脱硝优先采用选择性催化还原技术(SCR)、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及其技术组合等,循环流化床锅炉采用SNCR脱硝无法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应加装SCR 脱硝设施;除尘优先采用袋式除尘、电袋复合除尘等高效技术。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设计、建设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湿法脱硫设施 规范安装除雾器、氧化风机、脱硫废液及副产物处置等关键设备;SCR和SNCR脱硝工艺合理选择反应温度区域;袋式除尘和电袋复合除尘根据烟气特征选择滤料种类,并规范设计过滤面积或集尘面积。
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无组织排放控制采用密闭、封闭等有效治理措施。鼓励采用机械化料场、储罐等物料储存方式,产尘点按照“应收尽收”原则合理配置废气收集设施,优化收集风量。优化工艺流程,减少转运环节,降低物料落差,缩短运输距离。鼓励粉煤灰直接外运利用,减少贮灰场堆存量;煤粉和石灰石粉制备应密闭,并配置袋式除尘设施。加强贮存场所环境管理,防止扬尘二次污染。加强清洁运输改造。积极推动煤炭运输“公转铁”“公转水”,加快煤炭运输铁路专用线重点项目建设,推进共建共享共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签订共用协议等方式就近使用周边大型电力、钢铁等企业铁路专用线,采用“铁路专用线+新能源车”模式运至厂内; 鼓励水运条件好的地区提升煤炭水运比例,采用“水路+新能源车”绿色低碳公水联运模式。鼓励采用“外集内配”公铁联运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立煤炭陆港,集港采用铁路运输,疏港采用新能 源车辆、封闭式皮带廊道、管道等倒运至厂内。推动煤炭运输“散 改集”,鼓励采用集装箱运输。
鼓励在超低排放改造时统筹开展减污降碳改造。优化燃煤锅炉设计和生产制造,推广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通过优化参数和燃料结构、采用新型热力循环等方式,从源头减少污染物和碳排放。因地制宜推动燃煤锅炉和自备电厂清洁能源替代。引导企业有序开展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改造,对供电煤耗、供热热效率低于基准水平的自备电厂和燃煤锅炉,明确改造升级计划,在规定时限内升级到基准水平以上,力争达到标杆水平,对于不能按期改造完成的进行淘汰。
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锅炉和自备电厂,可通过加强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过程监控和视频监控设施建设等方式自证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包括以下措施:按照附2的监测指标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验收。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DCS),接入锅炉生产及烟气污染治理设施主要参数。重点环节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施。自动监测、DCS 系统等数据至少保存五年以上,高清视频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一年以上。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锅炉和自备电厂应当主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及时将相关要求载入排污许可证。具体要求见附4、5。 加强运行管理。强化生产组织管理和设备运行维护,提升锅炉运行控制和诊断维护水平。加强大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建立定期巡检工作机制,确保生产与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精准控制脱硝 剂用量,有效控制氨逃逸;定期对脱硫废液进行蒸发结晶或其他利用处置;正常运行除雾器、湿电等措施,减少可凝结颗粒物(CPM) 排放。鼓励通过智能化、数字化系统建设,实现无组织排放点位精准管控。按照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要求,规范、准确、完整记录环境管理台账,如实反映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原则上不设置烟气旁路,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对已有烟气旁路采取彻底拆除、切断、物理隔离等方式取缔。强化运输管理??骨褰嘣耸涓脑斓钠笠蛋凑铡吨氐阈幸狄贫?源监管与核查技术指南》(HJ 1321—2023)要求建设门禁及视频监 控系统,建立进出厂运输车辆、厂内运输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电子台账。企业应使用达标车辆运输,鼓励与运输企业(个人)签订 车辆排放达标保证书、增加相应合同条款、提供运输车辆年检合格 证明等方式实现车辆的达标管理。具体要求见附 6。
本文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网站
河北诚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18年以来长期致力于燃煤锅炉烟气排放治理工作,主要采用石灰石-石膏法脱硫、SNCR脱硝、SCR脱硝、SNCR+SCR脱硝、用袋式除尘、电袋复合除尘等高效技术,为众多企业烟气排放治理达到超低排放标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 10、35、50、8m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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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为止,生态领域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法律有13部,行政法规30部,国家层面有效的环境标准总数更是多达2011项。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在生态环境部近日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指出,按照“用严格的制度严密的法治?;ど肪场币?,生态环境部正在加快立法步伐,以推动完善严密的法制体系。
2014年修改,2015年生效实施的新环境?;し?,明确了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但是,在立法层面如何保障地方政府环境责任落地?对此,别涛明确指出,除了多部法律有规定外,党内法规具创新性。
到更值得关注的是,生态环境部正在全力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纳入法律范畴。据别涛介绍,除了土壤污染防治法已有相关规定外,生态环境部正在积极推动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内容纳入正在制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长江?;しê兔穹ǖ洌ㄇ秩ㄔ鹑伪啵┑确?。
一批法律法规正在制修订中
近日,别涛将生态环境立法情况进行了“更新”。他说,党的十九大以来,生态环境部在积极推动用严格制度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又有新进展。
别涛所说的新进展,包括已经出台或正在制定的6部法律以及多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这6部法律是,生态环境部配合立法机关制定出台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在别涛看来,这两部法律不仅填补土壤污染防治和核领域的立法空白,而且使我国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更趋于完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在报审议通过后,今年6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了初次审议?!本荼鹛谓樯?,正在修订的还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他透露,这两部法律的修订主要是涉及机构改革带来的职能和部门名称变化,以及“放管服”改革提出的许可资质管理等相关条款。此外,生态环境部还配合开展了《长江保护法》中有关生态部分条款的调研起草。
别涛说,在制修订这6部法律的同时,生态环境部还配合原法制办和现司法部推动修订生态方面的行政法规,其中,已向报送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配合有关部门出台了环境?;に胺ㄊ凳┨趵?,修订了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す芾硖趵?。同时,生态环境部正在研究起草生态环境监测等方面的行政法规。
就部门规章,别涛透露,涉及12件,“已经制定出台了9件,包括排污许可管理,农用地污染防治,污染场地、建设用地环境管理等,还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3件规章已经完成部务会审议程序,即将发布?!本荼鹛谓樯埽肪巢扛叨戎厥有姓娣缎晕募暮戏ㄐ陨蠛?。他透露,2016年以来,共完成了1400余件/次生态环境部行政性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处理了一部分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有冲突,或者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等方面的问题,提高了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保障了法制的统一。
就加快构建生态环境?;け曜继逑?,别涛透露,已发布实施2011项国家标准,其中质量标准,包括气、水、土等领域共 17项,排放类标准共186项,覆盖了主要的行业和主要的污染物。
监督政府环境责任多部法律有规定
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望入法
众所周知,企业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根据现有法律规定要承担人身和财产两类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对生态环境本身造成的损害如何赔偿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2017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要求从2018年起在全国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即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对企业污染所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提出索赔,要求责任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别涛说,这项制度实施一年多以来,各省份均成立了由省级领导担任组长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截至目前,全国31个?。ㄇ?、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已印发省级改革实施方案,另有126个市(区、县)印发了市地级改革实施方案。各地共计印发90项配套文件,正在编制94项。与此同时,各地组织办理了424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涉案金额近10亿元,目前已经办结206件,其中186件以磋商方式结案,占结案总数的90%以上。其中,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贵州息烽大鹰田违法倾倒废渣案等一批案件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影响。
在各地积极实践的同时,生态环境部全力推进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入法?!耙皇腔贫谕寥牢廴痉乐畏ㄖ性黾恿松肪乘鸷ε獬サ墓娑?。二是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长江保护法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制修订过程中提出立法建议?!北鹛沃赋?,目前相关审议稿及建议稿中已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内容纳入其中。
据别涛介绍,为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司法审判等,生态环境部与司法部一起联合印发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出台了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他说,这些都为共同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这项改革的顺利实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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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硝喷枪喷射的氨水需要格外小心处理。
氨的特性
氨气是无色,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气体;在标准状况下密度小于空气;易液化,在常压下冷却至-33.5℃或在常温下加压至700-800kPa,气态氨就液化成无色液体;为易溶于水的碱性物质。氨在空气中可燃,但一般难以着火,连续接触火源可燃烧,在651℃以上可燃烧,氨气与空气混合物的浓度在16%-25%时,遇到明火会燃烧和爆炸,如果有油脂或其他可燃性物质,则更容易着火。氨对人体生理组织具有强烈腐蚀作用,对皮肤及呼吸器官有强烈刺激性及腐蚀性。眼睛被溅淋高浓度氨,会造成视力障碍、残疾。人体忍受氨是50ppm,当人吸入含氨尝试达0.5%(5000ppm)以上的空气时,甚至呼吸停止窒息死亡。根据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2-2002)在作业场所,氨的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为30mg/Nm3,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为20mg/Nm3
与氨气或氨水的接触后的处理方法
1)、皮肤接触:立即用水冲洗。如果冲洗后仍有过敏或灼伤,应进行诊治。
2)、眼睛接触:立即用大量的清水反复清洗15分钟。
3)、呼吸道接触:立即将人送到通风处。如停止呼吸,采用人工呼吸急救法并尽可能快进行诊治。
4)、体内接触:立即喝大量的水稀释吸入的氨。不要尝试使患者呕吐。尽可能快进行诊治。
制氨的方法
一般有三种方法:尿素法,纯氨法,氨水法。氨系统的三种方法中,使用尿素制氨的方法,但是,其投资、运行总费用高;纯氨的运行、投资费用低,但是,纯氨的存储需要较高的压力,要求较高。氨水介于两者之间。根据国内外制造厂商的介绍,均采用纯氨法,在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三种方法均有应用。在国内脱硝工程中,绝大多数脱硝工程采用纯氨制备氨气,纯氨为通用的化工产品,可从市场采购到;通过市场调查,市场上纯氨货源供应较为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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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呼吸道接触:立即将人送到通风处。如停止呼吸,采用人工呼吸急救法并尽可能快进行诊治。
4)、体内接触:立即喝大量的水稀释吸入的氨。不要尝试使患者呕吐。尽可能快进行诊治。
2019年下半年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措施
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针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存在的重点问题和薄弱环节,我市进一步聚焦项目攻坚,落实精细管理,明确下半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举措如下:
一、从严管控工业污染
1.切实加大减煤力度。全面完成省下达的非电煤压减90万吨的任务,对重点用煤企业用煤量进行严格核查,精细化倒排进度,全面深度挖潜,10月底后视空气质量达标情况,再加大减煤力度?;骷醯缌ζ笠涤妹毫浚热ツ昙跎?%左右。金陵石化公司、南化公司提升蒸汽和电的外购量,与去年同期相比,外购蒸汽量占比再提升20%,外购电占比再提升10%,时实施停产限产。10月底,扬子石化公司淘汰4台超期服役老旧燃煤机组,采取差别化水、电、气价格等经济手段,倒逼加快淘汰进度,时实施停产限产。9月15日前,完成12家非电行业规上企业上半年减煤工作审计以及绩效评估;10月底和2020年1月底前,分别完成三季度和四季度减煤工作审计以及绩效评估,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移送相关部门。7家公用电厂和3家企业自备电厂炉前煤须使用含硫率低于0.6%的煤炭。每月开展检测,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公开曝光。
2.执行特别排放限值。8月1日起,石化、化工、有色、炼焦化学工业等行业企业,全面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VOCs特别排放限值,不达标的一律停产整治。
3.严控“两钢”大气污染排放。10月底前,南钢公司、梅钢公司完成焦化、烧结工段超低排放改造,其他工段执行特别排放限值,逾期未完成的,实施停产整治。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须严格落实管控措施。
4.提高水泥、电力行业排放要求。8月份起,通过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5家重点水泥企业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控制在80mg/m3以内。8月份起,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放浓度分别按28mg/m3 、40 mg/m3 和4 mg/m3控制。同时,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秋冬季同比去年减少15%。
5.开展锅炉综合整治。350台在用生物质锅炉颗粒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20mg/m3以下。8月底前,完成188台4蒸吨以上燃气锅炉低氮改造;11月底前,完成剩余601台燃气锅炉低氮改造。9月底前,对100台4蒸吨以上锅炉实现在线监控,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未按期完成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或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实施停产整治。对私自掺烧高污染燃料的生物质锅炉,实施强制淘汰。
6.加快工业炉窑治理。对720台工业炉窑实施清单管理。其中520台有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须达标排放,不达标的实施停产整治;11月底前,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不高于30mg/m3、200mg/m3、300mg/m3,完成200台没有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治理,逾期未完成的,实施停产整治。
7.严格实施错峰生产。制定夏季、秋冬季节重点行业错峰生产方案和差别化管理措施,细化落实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实施水泥行业减量错峰生产。对水泥行业实行清单管理,不得新增产能,对现有水泥产能进行压减退出。8月15日起,采取综合措施,推动部分水泥企业退出; 9月起,实施错峰生产,限产50%以上(以用电量核算)或阶段性停产。
8.加快“散乱污”整治。11月底前,完成 “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关停取缔94家,整合搬迁22家,升级改造614家。对未按期关停和搬迁的,采取“三清两断”措施;对逾期未完成改造的,予以停产整治。
二、从严管控车船污染
9.加快老旧柴油车淘汰。12月底前,完成淘汰老旧柴油车1万辆以上。全部淘汰江宁区、溧水区、高淳区的柴油公交车,更新为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
10.推动车辆结构升级。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全部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对不达标车辆进行整治。集中整治餐厨废物运输车辆。加强日常监管,做到餐厨废物密闭化运输、清洁化作业。查处非法运输车辆。新增和更新的小型车辆全部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
11.强化柴油车执法监管。8月10日起,对机动车排放可视污染物及明显超标行为,实施暂扣行驶证、限期治理,公安部门加强现场处罚;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环检机构的监管,对弄虚作假的停业整顿。强化机动车遥感监测应用,筛选疑似超标车辆,责令强制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依法处置。依托超限超载检查站,每周开展柴油车排放监督抽测不少于1次,每周抽查数量不少于30辆。
12.全面实行区域限行。在绕城高速公路合围区域内,对高排放车辆实施限行。严格控制每日外地入城柴油货车通行证数量,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方可办理入城通行证。
13.强化检测维修制度闭环管理。完善排放检测和维修治理信息共享机制,经排放检验机构检测不合格车辆须经维修单位规范维修治理,治理合格后给予复检。每月对维修单位开展不少于10%数量比例的联合执法抽查,对违规维修单位严肃查处。
14.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标识管理,开展申报登记,核发标识;11月底前,完成现有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纳入长效管理。禁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全市范围内,所有建筑、交通、市政、水利、绿化园林等工地和企事业单位禁止使用国一及以下和排放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相关要求由主管部门纳入施工招标并落实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使用人或所有人依法查处。
15.开展车船柴油整治。每月对加油站点、流动加油罐车、加油船舶、车用尿素开展专项检查3次以上,从严打击非法经营柴油行为,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车)。对使用不合格柴油的行为严肃查处。开展船舶用油现场抽检。检查船舶燃油供应单证、燃油硫含量及燃油使用量等信息。对长江南京段水域每月检测不少于30艘;下半年对内河水域检测不少于40艘,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6.加强高排放船舶监管。9月底前,完成省下达船舶遥测项目,实现对长江船舶的遥感监测。依法实施老旧船舶强制报废。探索高排放船舶禁限行措施。
17.推进船舶使用岸电。11月底前,所有集装箱、客运码头全部具备岸电供应能力,船舶靠岸期间须使用岸电。不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码头禁止接受船舶靠岸,对拒不使用岸电的船舶进行驱离。
18.开展港作机械尾气监测。对港作机械尾气排放开展执法监测,选取代表性点位,每个点位抽取监测港作机械不少于5台,对不达标的依法查处。
三、从严管控扬尘污染
19.严格区域管理考核。实施降尘绩效考核,主城区降尘考核目标为3.8吨/(月·平方千米),郊区降尘考核目标为4吨/(月·平方千米);对不达标的,从严控制夜间施工审批许可数量。实施夜间施工限批,对各板块PM10指标进行考核,对管控不力、每周排名末位的,停止夜间施工审批许可一周。
20.提升工地管理标准。将现有“五达标一公示”提升为“八达标两承诺一公示”。工地须做到“围挡达标、道路硬化达标、冲洗平台达标、清扫保洁达标、裸土覆盖达标、工程机械达标、油品达标、渣土运输车辆达标”,8月15日前,所有建筑工地签订《油品使用承诺书》《扬尘控制承诺书》,设立扬尘污染防治公示牌。各类工地主管部门加大对所管工地巡查力度,每周检查比例不少于80%。
21.从严夜间施工审批许可。对未落实“八达标两承诺一公示”的、扬尘污染问题被各级媒体曝光的、被各级主管部门通报的、渣土运输未全部使用新型渣土车的工地,不予许可夜间施工。
22.强化渣土车管理。优化渣土白天运输管理,白天运输渣土须使用安装防盲区装置的新型渣土车。11月底前,主城区及江宁区、浦口区渣土车更新率达到90%;江北新区、溧水区更新率达到80%;六合区、高淳区更新率达到60%。淘汰车辆直接报废或禁止在本市使用,淘汰车辆名单每月向社会公布。严格落实渣土车全过程监管。严厉查处非法运输、抛撒滴漏、带泥上路、冒黑烟等违法行为,每周对用车工地进行检查,总数不少于500辆次。对江北新区、河西片区、紫东片区等重点区域,开展渣土车夜间运输集中整治,严查违法违规行为。
23.落实工地智慧监管。全面运用“智慧城建”监管平台,实时监测工地扬尘管控情况,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对实施差别化管理的工地,90天内被发现两次及以上违法行为的,取消豁免等差别化资格,4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
24.开展裸土覆盖专项整治。全面开展裸露地面防尘覆盖和绿化覆盖综合整治,重点对土方作业区、长期闲置土地、临时渣土堆场、河道河床及主次干道两侧裸土,进行整治覆盖。每月至少开展2次巡查,对发现的问题,立即责令整改,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
25.提升道路控尘保洁水平。8月底前,制定并实施城市道路分类保洁标准及考核办法,确保车过无扬尘、路牙无积尘、道路见本色。城市主次干道、绕城公路、机场高速等道路积尘、积泥、杂物量应当低于3克/平方米,大气重点管控区域道路积尘、积泥、杂物量应当低于1克/平方米,每周对保洁路面进行测量,根据结果进行考核通报。
26.强化港口码头扬尘管控。8月底前,完成42家港口码头扬尘污染集中整治,确保码头区域地面全面硬化,实行湿式机扫,散装物料密闭输送,配备喷雾降尘设施。12月底前,完成42家港口码头堆场粉尘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制定并实施码头扬尘控制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出港运输船舶配备使用货舱封舱设施,加强对到港运输船舶的告知宣传并出台相应引导措施。
四、从严管控臭氧污染
27.加快实施VOCs治理。10月底前,完成68家省下达的VOCs治理项目、44家列入省“263”计划的VOCs治理项目、7个码头装船系统VOCs治理工程、10个有机物储罐密封改造和10套废气回收装卸臂密封装置升级改造项目。11月底前,完成20座液体散货码头油气回收治理工作。逾期未完成的,实施停产整治。
28.重点监管化工VOCs排放。加强对化工行业烯烃、芳香烃、醛类生产工段的监管力度,督促金陵石化公司、扬子石化公司、南化公司、扬子巴斯夫公司、江北新区化工企业按国家规定频次,自行开展泄漏检测与(LDAR)工作。每月对企业进行一次抽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存在违法行为的,予以处罚。
29.加大油气回收监管力度。12月底前,全面完成剩下130座加油站地下油罐双层罐改造任务,逾期未完成的企业三年内不审批新建加油站,并追究相关企业负责人责任;完成6座储油库和111座重点加油站(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油气回收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完成省下达的6项油气回收治理重点工程;逾期未完成的,实施停业整治。启动实施111座重点加油站三级油气回收工作。
30.强化餐饮油烟监管。11月底前,在完成4000家餐饮企业油烟整治年度任务的基础上,再整治餐饮企业1000家;完成40条餐饮示范街区创建工作;对大气重点管控区域内400家重点餐饮企业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装置,强化实时监管。
31.涉VOCs排放工程实行错峰作业。8月至9月,对大中型装修、外立面改造、道路画线作业、道路沥青铺设等工程作业中,涉及喷涂、油漆等有VOCs排放的工序实施错峰施工,8点至18点之间不得作业。每周开展专项检查不少于3次,对违规施工的责任单位,由行业主管部门纳入信用考核。
32.开展涂料使用专项行动。加大源头管控力度, 8月起,组织开展三个月涂料生产、销售、使用领域专项检查,督促车辆制造、木器制造、船舶制造、集装箱制造与机械设备制造等行业企业和建筑工程落实《涂料中挥发性有机物限量》(DB32/T3500-2019)要求,生产、销售、使用符合标准规定的涂料。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整改。全面推广水性建筑涂料。市政工程、房屋建设、维修和装修工程全部采用水性建筑涂料,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增加相应条款。
33.开展夏季VOCs专项执法检查??刮?00天的大气专项执法检查,对全市8类行业2977家企业和单位,包括化工、钢铁、机械、汽车制造、汽车维修、家具制造、餐饮、包装印刷等行业企业、加油站、工地扬尘、重点道路扬尘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大气污染源执法检查和整治提升,强化对VOCs、PM2.5等特征污染物的监管。
34.强化重点时段应急管控。8月至9月,实施臭氧应急管控,当臭氧浓度预测达到应急启动级别时,启动应急预案。10月起,实施秋冬季应急管控,对企业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制订实施“一企一策”的应急减排清单,并落实到企业主要污染物的各个产污工艺、环节,实行精细化管控。
35.推进实施企业用电监控。12月底前,完成应急管控清单内符合安装条件企业的安装任务,对实施应急管控的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用电情况进行全面监控。五、强化能力建设与保障措施
36.构建大气自动监测网络。推广PM2.5网格化监管模式,12月底前,完成重点区域、重点企业、主要道路小微站建设。邀请专业团队,开展实时源解析,在重点区域及重点企业周边开展走航、激光扫描,实现溯源和测管治联动。
37.强化督查通报。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等相关部门定期开展督查督办,对重点工作完成不力的部门、企业进行约谈,对进度缓慢的予以通报,对突出问题予以曝光。市各部门、各板块每周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市攻坚办。
38.严格落实“点位长制”。重点区域点位长由各板块主要担任,切实履行空气质量的主体责任,建立区域内各类污染源清单,采取措施,协调解决突出问题,切实空气质量。
39.严格考核问责。构建以空气质量为核心的量化考核体系,建立空气质量考核结果与财政资金奖惩挂钩制度、空气质量目标完成情况与干部考核评价挂钩制度,对相关部门和各板块实施严格考核。
40.充分发挥宣传舆论引导作用。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地广泛开展宣传,大力弘扬正面典型的同时,对履职不力、响应迟缓、进度滞后、整治拖拉、空气质量恶化问题,坚决予以曝光。发挥好“12369”平台的作用,接受群众举报投诉,努力在全社会营造治气攻坚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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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烟气的主要发展方向。烟气脱硫、脱硝工艺使空气污染因子中具有毒性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成分得以减少,无疑是积极的,也是须的。这也是为什么国内雾霾频发,但并没有像当年的伦敦那样发
生毒雾夺万人性命惨剧的原因所在。
检测技术在脱硫脱硝中的应用
典型电厂锅炉烟气处理流程是脱硝在前脱硫在后,脱硝后需要检测如NO、NO2(通称NOX,氮氧化物)、O2及NH3等;而脱硫前需要检测SO2、SO3;O2、CO2;粉尘等。按照常规的做法就是在脱硝出口安装一套
CEMS,除尘器后进脱硫塔前安装一套CEMS,这样做的好处是烟气采样数据上传时间短,容易实现脱硝的自动控制。以尿素法、LIFAC工艺等半干法脱硫脱氮系统为例,其工艺是把碱性物质(石灰石、氢氧
化钠、碳酸氢钠等等)的溶液或尿素溶液喷入炉膛、烟道或喷雾洗涤塔内进行脱硫脱氮。这类系统的脱硫、脱硝效率就主要取决于烟气中SO2和NOx的体积比、反应温度、吸收剂的粒度和停留时间。
随着国家对大气环境的重视以及人们对空气质量要求的提高,我国大气污染治理行业逐步驶入快车道。作为大气综合治理的关键设备,烟气分析仪在工业烟囱废气监测以及脱硫、脱硝系统的效率监测中正
发挥着不可或缺的监督与控制作用,其应用前景也日益广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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